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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已遂是多久

2021-10-1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况。行为者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提交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的携带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可以自主提交,全部提交的,不得进行犯罪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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