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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一般不属于遗产。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
拆迁房屋补偿款属于遗产。拆迁房屋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实施房屋拆迁行为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款项,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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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款,即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所以不是村集体资金并不是公款。公款的两个特征(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国有与公有的关系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临时所有权《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规定实质是认定财产转移的同时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或体现借贷关系的相关合同。基于此,类似国有单位非正当收入的资金(如违规的罚没款),因其当时所有权属公有,挪用或滥用,应按公款相关法规处罚。当然,判定为非法收入后应依法上交国库或返还原所有人,这是后续的所有权再转移。特殊形式的货币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其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3]集体所有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5]规定,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学院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国有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作价),学院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资产不归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综上及《宪法》第六条、《刑法》第九十一条可知,独立学院资产属公有,其资金属公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基本保证。《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派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挪用该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公款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属公有。上述规定并不表示认定所挪用该非公有单位的资金为公款,而是规定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其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国有资产与公款的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侵害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包括应当依法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及其他国有财产,如国家拨款、补贴、生产性资金和固定资产等,也应包括变卖国有资产所得的款项。而对于公共财产,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单位内的“国有财产”一定是“公共财产”,但单位内的“公共财产”不一定是“国有财产”,只有单位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内属于“国有财产”的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公款吗?首先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肯定是要下发给村民才行的,不然村委会就属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但是村集体的补偿款不算公款,因为公款是国家所有,而且是不能随意乱用的,集体补偿款是一定要补偿给村民才行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1、征地补偿费属于遗产; 2、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则应归入遗产的范围,并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执行。如果是死亡后得到的补偿款则就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为遗产是指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而言,农户中的其中一个承包人死亡的,则该土地是由其他在世的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则死亡后的补偿款是属于在世的其他承包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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