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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
旅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两种。 1、所谓包价旅游合同,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组团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关旅行的全部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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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法》颁布后,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1.包价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2.代办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旅游合同,属于代办旅游合同。 代办旅游合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
旅游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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