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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
旅游服务合同是著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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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法》颁布后,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理旅游合同。1、《旅游法》第十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助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只要旅行社及其助理服务有过错,无论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旅行社都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游客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在合同范围内承担的全部责任。2、代理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为其订购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的旅游合同属于代理旅游合同。旅行社对代理旅游合同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对代理服务的过错负责。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合同条款来具体表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旅行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②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③签约地点和日期; ④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⑤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⑥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⑦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 ⑧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缴纳方式; 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⑩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 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 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 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游保险的种类有很多,按保障范围划分,意外险可分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 2、旅游人身意外险: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3、综合意外险,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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