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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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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发现水源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供水、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或者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二)将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途用水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改动结算水表封印取水;(四)损坏结算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五)其他盗用供水的行为。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校验。经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计量误差不超过正负百分之三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超过允许误差率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准确度超过允许误差率的,申请检定之日前当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计算用水量,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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