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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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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和节约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检测,并每月公布,所需费用纳入相关专项资金预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并对供水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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