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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等说法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
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等说法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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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等说法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
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分手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他自愿支付的,如果双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费签订了一份协议应该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分手费是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分手费是一种新时代的产物,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无效。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前的同居行为虽然没有被我国法律禁止,但违反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倡导。因此,同居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同居行为,当事人解除同居行为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因为缺乏法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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