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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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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农民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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