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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受社会尊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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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补贴。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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