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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服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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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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