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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开车门前造成事故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2025-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车辆尚未完全停止行驶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车门以及上下车门,同时开关车门时必须确保不会影响周边其他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关于相关责任的界定方面,如果因违规停车或在车辆尚未完全停止的状态下打开车门而导致事故发生,司机和开启车门的乘客将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作为乘客,也有责任在下车前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是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汽车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大,如果驾驶员在开门下车过程中未能充分留意并观察周围状况,从而引发事故,则应依据其在事故中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至于由乘客自行打开车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为细致的责任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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