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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合同到期,如果业委会决定不再续聘,是否需要小区一半业主同意?

2021-11-15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占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选择和解聘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人数过半,业主占小区面积过半)业主同意,行业委员会无权直接解聘物业公司。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业委员会在合同期内解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经双过半业主同意选聘的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行业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公司的合同,如果要解聘,必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对于物业公司合同到期的,行业委员会仍然无权直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想继续在社区服务,仍然需要业主的同意。总而言之,不管是否在合同期内,行业委员会都无权决定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都是由双过半业主决定的,双过半业主的意见是决定物业公司是否留下的关键。在这场纠纷中,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原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退出社区。否则,行业委员会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当然,如果小区业主同意继续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服务。但小区行业委员会无权直接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也无权直接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相关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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