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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未到期,房客提出退房。房东可以同意退房、但同时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上假如对此有约定的话)。注意是有权,房东可以放弃权利,但是也可以行使权力。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你如果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主张你的卖房无效。 二、买房人只想拿房租,不想履行房东义务,构成违约。但不是对你违约,而是对承租人违约。你不能要求买房人与承租人重新签定租赁合同。你原来签定的租赁合同继续约定买房人和承租人。 三、你卖房应当通知承租人,三方到一起共同签定一个合同比较稳妥。
2007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孙某用于经营,租赁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租综合费4万元(分别于2008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1月1日给付1万元)。被告孙某仅在2008年1月1日、4月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万元,今年7月1日撤离了所租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缴的费用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4万元。[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故合同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后,虽然没有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实际使用原告的场所,应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向对方主张终止租赁关系,被告在今年7月1日撤离了承租房屋,视为该不定期租赁关系已结束,原告再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已没有实际意义。被告在承租原告的房屋后,仅付给原告2万元租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已构成违约。在被告不交租金的情况下,原告虽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合同仍应继续履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欠缴的租金4万元。罗娟陆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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