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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前取消一般不会构成违约。但是,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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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前取消一般不会构成违约。但是,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有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已经成立,但只有在条件成就之前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之为未决期。在此期间,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声明撤销或撤销。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单方面声明撤销或者撤销的,构成违约。2、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望和期望条件能够实现,从而享受合同生效带来的利益。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条件功之前,当事人应当承担负面义务,不得阻碍附有条件的成功,使行为想要达到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合理合理的期望权,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进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功。因此,合同成立未生效,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违约。
1.第一个银行已经跟我签订了贷款合同,我为什么与银行“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银行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单方面取消合同,难道不算违约? 2.“逾期未能履行合同”如何解释?我不太理解,“逾期”指什么逾期? 另,付款方式是以附件的方式签订的,付款方式上面并没有说明违约责任,我能争取到的权力是不让它换银行还是保证20%的首付不变 还有,开发商已经通知我去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如果我不去,二期款因此不能按合同日期交付的话,我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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