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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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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私自收养子女和收养人进行DNA检索比对,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司法行政部门将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卫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相关人员指出,今后公民捡拾弃婴的,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国内公民收养的条件: 1、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子女;(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5)继子女;(6)孤儿。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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