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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
1、私自收养孩子的,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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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领养小孩的,收养人要与送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领养关系就成立,收养人就可以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上户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私自收养的孩子,上户口,可参照如下处理: 1,不管当事人是私自收养还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2,当事人与养子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可以找到当事人或者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 4,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5,如果对方无理由拒不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政府信访局(或者市长信箱)反映情况; 6,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还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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