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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第二点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第二点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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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责任义务有: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包人的义务如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完成交付。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二是接受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三是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是,当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保留工作结果。定作人的义务如下:首先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合同中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例;如果还不清楚,应照同时履行的原则支付报酬。二是验收并接受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查承包人完成和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应当承担延期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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