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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是借款方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取决于这笔债款用于何处,如果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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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产生的债务,除非与债权人明确的约定是一方的债务,一般视作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好了债务分担方式,也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约定向另一方主张。另外,由于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在离婚诉讼中法官极有可能不处理夫妻的对外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分居并不包括分房居住,而且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且分居满两年后并不能自动离婚,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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