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是借款方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取决于这笔债款用于何处,如果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是借款方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取决于这笔债款用于何处,如果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不知情也要一起还债。 如果此债款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是借款方自己个人所用,则属于其个人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