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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义务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对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例如,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
小产权房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不是国家国家颁布产权证的房屋。所以严格意义上这房屋权上缺陷争议一直都有,这类房担着风险既有法律、政策,也有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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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被人对于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产权置换,就是被拆迁人不要补偿货币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而是选择了房屋补偿的方式。就是拆迁房屋面积和补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就是房屋换房屋,通俗的讲就是房子换房子。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缔约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特征如下: 一、法定性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阶段,缔约当事人之间互负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而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当事人施加的义务。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约定性有本质区别。 二、非给付性 先合同义务没有给付的内容。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存在,而此时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给付义务,且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等注意义务事实上亦不具有给付内容。 三、附随性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接触、磋商发展的进程而产生的。而缔约人接触、磋商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故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有可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并非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则不互负先合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其附随于缔约当事人欲成立的合同。 四、非确定性 先合同义务非自始确定。合同义务一般在合同成立之初即已确定,但先合同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缔约当事人的接触、磋商进程逐渐发展,由弱到强。一般情况下,双方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彼此之间的信用度很弱,所以双方之间互有的信赖和义务也较弱。如果某一方在与另一方刚刚开始接触就作出了相当的付出,这是违反一般交易所应有的注意。换言之,他是违反了自己对自己保护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此受到损失只能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双方已经有较多的接触,信赖关系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的信赖关系作出了一定的付出,这种付出最终由于对方违反诚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该损失则应由违反诚信的一方来承担,这种诚信就是民法施加给缔约人的先合同义务。简言之,先合同义务的确定是以缔约人产生合理信赖时始。因此,先合同义务的确定是因案而异的,并无统一的确定时点。
1、现在没有说。国土资源部.住房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交易与房地产登记联系问题的通知,通知现在各地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登记机构和住房交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作,协商地方政府按法律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房地产登记合法化。2、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住宅和新建商社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测和控制。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应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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