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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认可了电子证据,在案件的实际操作审理中,经常也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短信、微信...
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一、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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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手机短信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其三,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用公证的形式将短信固定下来,可以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2)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某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修改手机短信并具有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功能。当然首先要确定短信是存放在手机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如果手机短信的存放在SIM卡中,收件人可以在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以此作为其对于短信不能修改的抗辩。这样是很难认定其短信内容的真伪的。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若涉及到个人隐私,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而想要获得有利判决的,当然需要证据材料的提供。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是经过公证的效力更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手机短信证据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当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供手机短信的证据时,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1、法院首先会审查发送短信的人和接受短信的人的姓名以及双方的手机号码是多少,然后再审查短信实际的发送时间和接受时间是多久,以及发送短信的人和接受短信的人和这次的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2、法院还会针对你提供的手机短信的存储位置进行审查,审查发送者的短信是否存在发件箱中,收件者的短信是否存在收件箱中,如果短信不在发件箱或者收件箱中的话,那么该证据则很有可能会变成无效,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为何没在。 3、人民法院还需要审查该手机短信所说的内容是不是完整的,确保没有被人恶意裁剪,而且与其他已经有的有效证据是否是相互矛盾的,或者手机短信的内容是不是和需要证明的事情有着相关的联系。 4、如果还对其手机短信的内容存在质疑的话,我们可以向运营商提出申请,由运营商提供真实的短信内容。但是,因为手机短信实在是太容易被篡改了,而且运营商也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所以在我们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有其他的证据。
可以的。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相关信息做书面摘录,包括短信的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但因短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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