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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无法指证龙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1、庭审质证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龙某在主观上具有滥伐老师田山林的故意。本案中要指证被告龙某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必须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龙某明知老师田山林的林木采伐指标不够,而积极意图超标采伐。纵观本案的庭审过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龙某在老师田山林采伐时知道了或应当知道木材指标不够,或采伐时超标采伐的情况。而且事实也表明龙某在与粟明星签订合同后,便外出做生意。办证情况与采伐过程龙某一概不知,也从未参与过。
积极主动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超标的木材指标150m3,并且交纳了所有国家税费。因此意味着林业主管行政部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追认了本案超标采伐的木材为合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证据表明,作出具体行政追认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它有权单位,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撤销本案所补办的150m3的木材指标。因此刑事办案机关在对本案已经合法的行为再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并移送至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很显然是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着严重冲突的,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不当问题的。正常途径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时由行政机关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作为滥伐林木罪而言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既然林业管理部门依法追认了本案的超标砍伐行为合法行为,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犯罪客体也因此消失。其于上述情况,请法庭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之间予以慎重考虑,以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有多大的答复如下:一般情况下滥发林木只能做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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