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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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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胡女士在大拇指广场租了一间20平柜台位作为美甲生意用,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三个月为一期,三个月付一次,押金为贰万元整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需至少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如果合同期未满,胡女士临时解约的,赔偿当月房租给出租方。”胡女士把房租及其押金交给上家,并写了收条,房租及押金由上家交给出租方。 现因为胡女士家中有事,想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前2个月通知,出租方不愿意退押金,并要求胡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此案件的关键点是提前通知解除合同需不需要对方同意?合同法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此条主要针对的是对方迟延履行或者预期违约等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没有规定在一方守约而另一方提前通知的的效力,像上例出租方可以说提前两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但通知必须经过我同意才能解除。 本律师认为,提前通知解除不需要另一方方同意,因为根据合同自治,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还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说还需要对方同意的话那么和合同的本意是相违背的,且合同中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情势变更的,给予了守约双方解除合同的必要便利,并不意味着签了合同后就意味着一定要履行到合同期满。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完成了解除合同的所有手续,那么合同就可以解除。
下面是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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