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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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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项目负责人,其工作职责为: (1)、保证咨询工作按委托方批准的工作计划贯彻实施; (2)、监督项目小组人员遵守执业道德规范; (3)、及时就咨询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委托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总体复核咨询结果,保证咨询成果质量,发表咨询意见、结论。 2、项目小组组长,其工作职责为: (1)、按既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计划组织造价咨询工作; (2)、监督造价咨询小组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执业道德规范; (3)、复核各专业咨询小组的工作底稿、工作记录; (4)、汇总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咨询意见,并报项目负责人复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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