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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别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12-25
公司清算的要求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若未依照法律规定退出市场,公司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7条,公司出现除合并、分立外的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且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是可知,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以避免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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