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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2022-03-08
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 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北京市政府[1998] 2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京社保发[2002] 75号、京劳社养发[2002] 176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失业保险市政府[1999] 38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 68号令和[2003] 141号令 18号 16号 京劳社办发[2004] 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纳)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市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市政府[1999] 48号令和[2003]第140号令,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均缴费基数之和的60%为基数,按不同行业费率的0.5%—2%缴纳(外地农民工另有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民工暂不缴纳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 市政府[2005]第 154号令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市平工资的60%)。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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