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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属于正式员工,但跟标准的劳动关系有点区别,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仅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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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虽然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法律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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