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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需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两者的区别是:工伤认定是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更具体。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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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2.而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关系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工伤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对职工所受伤害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及1996年及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知:工伤共分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上述结论的立法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2、23条。该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该条规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而工伤鉴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为了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而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才进行的。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该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即工伤分为十个等级。职工所受工伤究竟属于哪一个伤残等级,这就需要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述为“工伤”等级不同,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标题中含有“工伤”“鉴定”的关键词,其规定,直接表述为十个“工伤”等级。由此可知该文件中规定了工伤鉴定标准。该文件虽然同时还包括了十个职业病等级,但通常人们笼统的就简称为工伤鉴定标准。自此,工伤鉴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因约定俗成而得名。工伤鉴定,并不是一个严整的立法概念。
楼上的回答标题总结的很好,只是工伤认定的主体不是公安机关,是劳动部门,鉴定是一些专门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有有权利鉴定的人员对工伤情况所做的一个意见,提供给劳动部门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你可以申请再鉴定。对于工伤认定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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