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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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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决议,是股东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定,属于公司解散的一种方式。公司解散决议一般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解散公司的决定;二是选任清算人。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一般不会影响股东,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有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破产清算追偿股东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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