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破产清算一般不会影响股东,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有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是公司自身的经营决定,除破产清算外,法律不做硬性规定,股东会决议进入清算程序,制定决议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达成的一致意见书面化,以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决议书的内容和格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就可以,但意识表达一定要清楚明确,不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如果追求协议书意识表达完整明确,建议委托律师书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破产清算追偿股东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股东一般不能提出破产清算,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1、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 3、由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501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