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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代书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的成立生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当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托付等事实承受举证职责,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诉讼时要证明两件事:借贷合意托付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出借人在诉讼时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合意。实践中,不签订书面借债合同或仅仅由借债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券、收据或借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纷争,借贷两方往往很难举出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新借贷限定》第二条限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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