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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不能代签,应由本人签字盖章,但是他人代签的可以视为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借款人在委托代理人代签的名字上可以按手印,视为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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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法规定,个人间的借款自款项交付时生效。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定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汇款凭条不具有债权凭证性质,不能完整的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被告,汇款原因无法判断,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被告否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之主张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如果代签借款合同被他人授权,一般不是诈骗。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视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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