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司恶意逃债,一般情况下,股东都是需要担责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
2008年11月8日,一家电器公司向一家电子厂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产品,合同明确在两个月内付清欠款。因到期后电器公司没有依约付款,电子厂于2...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公司恶意逃债,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地位给企业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
公司恶意逃债,一般情况下,股东都是需要担责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4、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