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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不能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关系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房屋买卖关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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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义的公民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狭义的公房则仅指全民所有的房屋这里的公房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依现行管理体制,我国公房可分为: (1)直管公房,即由房产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房; (2)系统管公房,即政府各部门和各部门所属单位按系统自管自用的公房; (3)单位自管公房,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有自管的公房(包括单位自建自购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公房)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计划用于出售的公房,称为“商品房”,不在公房之列
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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