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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邮件和快件的投递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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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应当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已建成建筑物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无法设置邮件接收场所的,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鼓励高等院校与邮政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邮局等多种形式,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寄递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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