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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每年应当从通行费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使公路在经营期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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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对特大型公路桥梁,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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