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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023-06-10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有以下三种: 1、不法侵害的强度 正确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必然的考察对象,可说,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而正当防卫的强度决定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把以上几个强度的构成因素综合起来实事求是的考察。犯罪对象力量的大小,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使用的手段,工具和击打的部位等因素,在防卫强度小于或者相当于侵害强度的状况下,一般而言,纵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认定为是必需的,则不引起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较为复杂的是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判断是否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则要根据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则进行综合性的认定,用有没有造成重大伤害来判断防卫强度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如果防卫强度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即使大于,也认定为没有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如果防卫强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那么这种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则认定是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防卫过当的处罚。其实可以看出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种正比例的关系,不法侵害的强度大,防卫的强度随之增大,反之亦然。 2、不法侵害的缓急 之所以讨论不法侵害的缓急,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且已形成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的强度尚未发挥出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衡量行为是否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则因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标准来判断。所谓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一般而言,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很是突然,对人身、财产、利益构成危险,不法侵害十分急迫,防卫行为往往是仓促应战,防卫人当然来不及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是否适度,此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纵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过当行为。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也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一般来说,为保护重大的合法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也可认定为实际需要,没有超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纵使造成的损害较为严重,防卫强度较大。例如,炸毁国家重要的国防设施,这种急迫程度显然大于盗窃的程度,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防卫公民的生命安全,使不法侵害者死亡,也属必需的,不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不法侵害的强度小,则也必致侵害者于死地,例如甲抢了乙50元钱,在争夺的过程中,乙将甲用刀捅死,显然这种致人死亡的防卫方法是不能认定为实际需要,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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