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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提供证据对方真实性对此不利于自己

2022-02-06
在劳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对方是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识别认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会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如果对方的伪证是属于关键点,那么是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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