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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当行为的界定:防止不正当竞争

2024-12-16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和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 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通常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 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 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和诋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还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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