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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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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在危险迫在眉睫、正在发生,如不避险危险会立即转化为现实的危害。 3、补充条件,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险的危险,即没有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 4、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5、限度条件,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超限刑事责任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限是紧急避险的过程中超过的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了其他的危害的行为,也就是避险过当的行为,在避险过当的犯罪中一般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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