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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拘留所属于国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被拘留在拘留所。看守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设立的。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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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拘留在拘留中心的刑事拘留一般不是单独拘留的。《拘留中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拘留者应当告知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规定,男女、成年人、未成年人、同一罪犯和其他需要分别拘留的人应当分别拘留。
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天的,应当报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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