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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情形,那么即使在看守所内也不...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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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要送到看守所的,送到看守所证明已经涉嫌犯罪,目前还是刑事拘留,建议在批捕前委托律师去会见,给予法律帮助,争取取保候审或轻判。
对于被关进拘留中心的情况,一般属于刑事拘留,但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拘留中心是拘留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拘留中心执行。拘留中心拘留嫌疑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拘留嫌疑人临时拘留的证明文件。没有上述证明或者证明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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