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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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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辩护人的资格具体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近年来,学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研究有很多,大都以抨击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入手,强调证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意义抑或是探索对不出庭证人的各种惩戒措施。虽然,在理论上,这些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证人的出庭率,从而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但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措施仍旧受制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之“有异议”、“有影响”以及“有必要”三大条件的限制。辩方证人是否出庭并非证人本人的权利,其应当属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之控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决定是否允许证人出庭的权力归属于法院,法院以一种近乎于自由判断的方式进行决定所谓“有必要”即指向此处。必须注意的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一种认识的过程,随着证据的展示、控辩双方的质证、法庭辩论等等程序的展开,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逐渐加深最终达到可以认定相关事实并作出判决的程度。而法官决定是否允许证人出庭的时间正处于庭审阶段的初期,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此时由其来进行“有必要”的判断未免失之偏颇。
对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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