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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租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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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城市有城市户籍,并在城市工作或者生活;2。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3。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赠与、离婚财产分析或委托拍卖财产;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住房和其他优惠政策。《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安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城市注册但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学校、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2)去年申请时,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应当动态调整。市住房安全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3)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租用的直接管理房屋和单位自有管理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或人均生活面积小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申请前5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赠与、离婚财产分析或委托拍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产权转让)。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特别困难,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财产产权(不包括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家诊断、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住房、经济适用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实施华侨住房优惠政策。
基本上没有,条件还是一样。申请条件:1.申请承租**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附表);(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四)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2.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程序: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附:广州廉租房申请程序(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提出,街道办事处、镇**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申请材料:申请承租**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10)诚信承诺书。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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