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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只有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无论对亲友还是对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当家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对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虽然规定中已经将对职工“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向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逃避发放伤残津贴的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首先必须保证所安排的工作符合工伤职工伤残的具体情况,使工伤职工能够通过新的岗位、新的工作得到更好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 也就是说,“难以安排工作”的判定,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重因素,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客观条件。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提供了合适的职位,而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恶意苛求甚至以过分要求相要挟时,用人单位才能拒绝支付伤残津贴。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虽已安排工作,但工伤职工基于自身伤残原因,确实无法上岗,也应按“难以安排工作”论处。 与之对应,虽然公司在张璐出院后,已经将张璐调岗至门卫室工作,但由于张璐伤残的是双眼,而眼睛对门卫工作至关重要,张璐基于视力有限而一直没有上班,完全不是出于恶意,反而是公司的调岗安排存在严重不妥,即属于“难以安排工作”之列,公司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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