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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分立的时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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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的公司和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例如约定仅由分立的公司承担的,按其约定处理。
1、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全部或部分义务。 2、其中,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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