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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行为人心智、精神状态正常,其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交。最后是违背妇女本人的意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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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把情况说清楚,由于你没有把情况说清楚,我只能给你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量刑标准: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你好在本案中,甲等3人实施行为的手段是威胁,而且口头明确表示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车(“不给钱就砸车”)而非人身。但是,具体分析本案,客观情况是:“晚上”、“偏僻的地方”、人数是三比一、当甲等3人中一人拣起一块石头说:“不给钱就砸车”。我相信,任何一个普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是害怕财产遭受损失,更害怕的是自己的人身遭受伤害,以至于导致受害人不敢反抗的结果。从行为人主观上看: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该能预见到自己的威胁行为同样也会施加于受害者的人身上(即受害人感觉自己的人身受到如果不顺从就要被伤害的威胁),仍然决意实施该威胁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该行为针对的是车,但实际上针对的还有人身。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刑法又没有对构成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威胁的程度作出限制。所以,我还是认为本案甲等3人构成抢劫罪。只不过情节稍轻些,不是用刀直接威胁人的生命。
一般不定强奸罪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这是由于妇女在受害后又发生和奸行为,表明其所受伤害不大,从保护妇女隐私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47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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