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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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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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