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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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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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