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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意见中女被告离婚答辩状怎么写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有以下条件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如下: 1、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一致签订孩子抚养权的协议。 2、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一方可以携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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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双方当事人进行答辩的环节,各方当事人需要事先准备好答辩书,然后针对对方的诉状进行的在法院开庭时的答辩。就女方变更抚养权的答辩而言,是对男方请求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进行的答辩,答辩是审理案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女方变更抚养权的答辩怎么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变更抚养权答辩状答辩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被答辩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依据事实、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答辩请求: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王小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李某某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事实理由: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就要尽到自己法律的义务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岁),但在现实和中国国情中,培养子女成人成才直到完全独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乐业、18岁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抚养、结婚生子、困难帮助等等。都是父母抚养的范围,大家都当过父母,大家也都是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费、教育费实际花费和教育的实际投入、生活费、医疗费的开支,不用调查也心中明白。1、李某某要求变更王小某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李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判令将王小某判给原告抚养是李某某凭借《王小某与李某某的抚养纠纷案》想夺回王小某的抚养权,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然后将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答辩状中,需要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以及提出此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是一项诉讼权利,人们法院应当保证各方当事人能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答辩人:廖元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丽红、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字第**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9年1月14日
从对抚养孩子比女方更有利的方面找理由:比如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文化层次等方面去申诉。 答辩状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写答辩状事主要围绕着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编写。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辩状,通常不会影响法院裁决。答辩状对于被告来讲是一个辩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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